检测报告能否为电子报告、这类机构需要获CMA资质吗官方回复来了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你好,请问最新163号令中,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测报告能否为电子报告?还是一定要纸质?这个资质认定标志能否为电脑生产的电子印章?
答:电子报告及印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同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问:在矿山企业进行检测检验的时候,很多都让在报告上加盖“CMA印章”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印章”两个标识,我想问一下,应急管理部负责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否需要取得计量认证,是否能申请计量认证。
答:按照《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不再将取得法定计量认证作为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前置条件。安全生产领域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开云·kaiyun,依照其规定。”的情形。此类机构还从事安全生产领域以外的其他检验检测事项,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仍需取得资质认定。
问: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将“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请问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是否一定要获得CMA资质?还是只要营业执照包含相关营业范围即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17]6号)规定,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拟定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或续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征求海关总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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