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涉电子商务平台十大典型案例世界经济正向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成为全球共识。2018年至2020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电子商务类案件6695件,审结6826件。其中产品责任纠纷数量下降较快,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速明显,呈现出电子商务类案件的核心部分明显改变、电商案件类型多样化、跨境电商纠纷增长迅速、“职业打假”案件持续下降等新特点。
2021年6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电子商务案件特征与趋势,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被评为“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十个典型案例”、 “2018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2019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等。
本案是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与权属判定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当前,大数据产业已成为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中一个蓬勃兴起的新产业,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不够明确。本案明确网络运营者对于用户行为痕迹信息的安全保护责任,首次通过司法判例初步划分了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资源的权利边界,同时赋予数据产品开发者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这种新类型权益,确认其可以此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本案荣获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被评为“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和“2020年度浙江法院全面加强知产司法保护八个典型案例”等Kaiyun登录入口。
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商业管理活动提供帮助。腾讯公司认为,被告擅自获取、使用涉案数据,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
本案系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因涉及数据权益归属及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认定等影响互联网产业竞争秩序的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和判决说理层面上均具有前沿性,对用户、平台、第三方数据权益的性质和边界问题进行了富有开创意义的探讨。在平衡各相关方权益关系的基础上,本案判决厘清了不同数据权益间的权利边界,确立分类保护原则,提出判断数据抓取及使用行为正当性与否的标准和方法,并明确了数字经济“开放、共享、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为构建数据权属规则,防止数据垄断,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对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9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等。
百赞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提供某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刀豆公司认为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的平台管理者,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遂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要求百赞公司删除其小程序上的涉案作品、腾讯公司删除涉案侵权微信小程序,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百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万元,驳回其要求腾讯公司删除涉案侵权微信小程序的诉请。
本案系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的网联网纠纷。本案明确“通知删除”规则应建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权内容并可以精确删除的基础上。腾讯公司提供的是小程序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上,该服务具有无差别性、技术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其性质不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故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应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本案在厘清小程序这种新业态的法律属性同时,对腾讯公司负有的相关法定义务及社会责任作了明确, 在权利保护与平台责任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对之后的类似案处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本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浙江省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等。
原、被告均为淘宝店铺经营者。被告先后两次假冒注册商标权人的名义,以原告经营的店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假货为由,分别向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提出投诉与反申诉,致使案涉商品链接被删除且店铺遭受搜索降权处罚,投诉之后的营业额大幅下降。
经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1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相较传统经济,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复杂。本案认定利用电商平台投诉机制恶意投诉其他经营者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援引《电子商务法》第42条加倍赔偿条款进行判决,从重制裁经营者通过恶意投诉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原告余某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可可粉。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进口食品,却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被告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两个淘宝账号,该两个账号经常在淘宝平台通过输入某一类型商品,然后根据搜索结果在同一时间大批量快速下单购买,买入商品后不久,即以“假货”、“商品品牌与实际不符”等理由向卖家发起仅退款不退货申请。经统计,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31日1个多月期间,被告发起了624笔仅退款不退货申请,退款总金额32697.07元,期间退款申请率、退款成功率分别达到98%、96%以上。处理退款过程中,淘宝网平台接到相关卖家反馈,被告有通过微信向卖家索要赔偿以及发送虚假退货物流等情形。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本案被称为全国首例“职业吃货”案。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步,以“职业吃货”为代表的网络黑灰产业也随之兴起,严重危及互联网商业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中所处的独特地位,“职业吃货”不仅损害了正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还会侵犯平台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本案通过支持第三方平台的诉讼维权行动,判决恶意的“职业吃货”败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构建诚信、有序互联网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下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孙某该行为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本案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的权益保障,同时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侵害众多不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充分体现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
本案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被人民网、中青在线、澎湃新闻、凤凰新闻等数十家主流媒体、自媒体持续报道,阅读量均在10万+以上。
原告因求职需要向被告投递简历,应聘两个岗位。被告在查看原告简历后,分别向原告发出两份不适合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万元,并向闫某某进行口头道歉、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地域歧视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就业歧视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具有现实的重要性、迫切性。本案判决明确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应优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企业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外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天形成的因素,而非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后天获取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行为,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对于当下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类案件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案例,并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分别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亵渎性文字。西湖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该情况,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互联网民事公益民事诉讼。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董存瑞、黄继光等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对英烈事迹的亵渎,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两案系全国首次在线审理涉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有利于高效、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不法行为,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对于旗帜鲜明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维护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
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在线签订《网商贷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数额以及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内容。另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被告的手机号码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平台系统显示发送成功。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影响了司法效率。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达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受送达人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在此种情况下,依靠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然无法解决“送达难”问题。本案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送达成功即发生法律效力,丰富了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成为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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